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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荡在社会上的“90后”


沧州市公安局     发表日期:  2010-5-26 16:29:00    浏览次数:910

 

\兆东 怀军  张楠  \何学林

 

    一群“90后”在网吧相识后,交叉结伙租车在黄骅、中捷境内大肆实施抢劫、抢夺、盗窃犯罪。近日,渤海新区警方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意外地发现了这个由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到底是谁将他们推上了犯罪道路?听民警讲述——

 

离奇窃案

嫌疑男孩投案自首

 

    4月10凌晨230分,渤海新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大车司机魏某电话报警,称在临港化工园区境内遭到一群年轻人殴打,其驾驶的油罐车玻璃被砸坏,放在车内的4100元钱也不见,其中两名年轻人在现场纠缠。接到报警后,渤海新区公安分局巡警二大队民警立即赶到案发现场,将报案人魏某和嫌疑人洪某、宋某带回依法询问。

 

    据魏某称,当晚他驾车在黄赵公路上被一辆轿车逼停,洪某、宋某等5人从车上下来,用刀棍砸碎了车窗,将他拉下车殴打,称他刮蹭了轿车要求赔偿。随后他被带离现场,回来后才发现车内4100元钱不见了。

 

    嫌疑人洪某、宋某对此说法截然不同。两人称,当晚他们同尚某等5人开着借来的轿车兜风,被迎面驶来的油罐车给刮了。因油罐车逃跑,他们情急之下才追上油罐车,砸了玻璃、打了人。随后,尚某和宋某留在现场守着罐车,其他3人开车带着司机找车主协商赔偿的事,至于4100元钱失窃,他们并不知情。

 

    由于案情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很快被依法移交到渤海新区公安分局刑警二大队。

 

    “这起案件表面看起来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深夜一群未成年的孩子开着轿车拿着刀棍在公路上游荡,这个情况非常值得怀疑。我们很快找到案件疑点,加大了对嫌疑人宋某的审讯力度,最终查明是他们的同伴尚某偷走油罐车上的4100元钱。”刑警二大队大队长郭庆湛告诉记者,丢失的钱款查清了,但洪彬等人深夜开车游荡、车上放有刀棍等几个疑点仍未解开。接下来,民警从做尚某家人思想工作入手,终使嫌疑人尚某在案发10小时后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

 

解开疑团

瓦解未成年犯罪团伙

 

    嫌疑人尚某到案为警方查清此案打开了突破口。据其供述,当晚他伙同洪某、宋某、张某、侯某等人,先后在海防公路、黄骅渤海路持刀、棍砸碎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玻璃,抢劫作案三起,共计抢劫钱款1800余元。

 

    案件性质升级,民警随即马不停蹄地对嫌疑人张某、侯某展开抓捕。经过严密布控,嫌疑人张某很快落网。通过做嫌疑人侯某家人的工作,412,嫌疑人侯某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随着对案件的深入调查,案件的升级程度、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团伙成员的低龄化让民警感到了震惊。

 

    经进一步审讯,未满14周岁的嫌疑人侯某供述,47夜间,曾伙同程某、李某、肖某、洪某等人驾车持匕首、木棍在海防公路抢劫两辆大货车司机200余元现金,后撬开黄骅一家超市实施盗窃。

 

    兵贵神速,在办案民警的努力下,犯罪嫌疑人程某、李某等另外4名嫌疑人先后到案,嫌疑人肖某投案自首。通过对主要嫌疑人李某、洪某的突击审讯,两名嫌疑人交代,自2009年下半年起,交叉结伙在黄骅、中捷境内疯狂作案,抢夺妇女挎包、项链,盗窃沿街门市财物和网吧、居民区附近的摩托车、电动车,持械打砸路边货车、司机洗劫钱财等作案30余起,涉案金额14万余元。自此,这个作恶多端、危害极大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土崩瓦解。

 

细究犯罪成因

家长忽视教育责任大

 

    “这起案件到案的10名嫌疑人都是未成年人,年龄最大的17周岁,最小的还不满14周岁,多数人没毕业就辍学在家。这类孩子犯罪往往是从盗窃开始,慢慢地胆子越来越大,从而导致犯罪一步步升级。”郭庆湛告诉记者。

 

    “就是因为孩子过生日提的要求过分,我们没答应,孩子就出了事……”采访过程中,其中一名孩子的父亲告诉记者,平时他和孩子的母亲工作都很忙,虽然对孩子管得很严,生活上也尽量满足孩子的要求,但孩子就是贪玩,常跑出去上网,他经常一找就是一晚,后来因为孩子动不动就离家出走,他也不敢再打孩子了。他表示,孩子出了事,家长的责任是最大的,以后一定会多抽时间陪陪孩子,和他多些交流。

 

    据郭庆湛介绍,这起案件中,10名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多为一般偏差,孩子很早就不上学了,家里也管不了,孩子往往离家几天也没人找。也有的家庭过于溺爱孩子,让孩子养成了骄纵的性格。他们大多是在网吧相识,没钱了就凑在一起,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临港化工园区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很多大人都忙于打工挣钱,忽视了教育的重要性,造成了对孩子的放任,致使很多孩子没有学习压力,过早地辍学走向社会,加上电视、网络、影音等多方面不良诱因对孩子们的影响,从而导致孩子走上犯罪道路。”临港化工园区一所中学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临港化工园区教育局负责人在听说此案后表示,走上犯罪道路的孩子多是一些在校时的问题学生,对于这些孩子,不管是家长还是学校都不应该自私地将他们推向社会。对待这些问题学生,家长的课余时间控制、老师在学校的教育和社会的关注应该形成合力,解决他们身上存在的问题,给他们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的环境。

 

未成年不等于法外人

犯罪同样需要担责任

 

    “为什么抢劫?”

    “为钱,没钱玩了。”

    “知道抢劫是犯罪吗?”

    “知道,但没想到罪这么重……”

 

    5月21,记者在看守所见到了已被刑拘的其中三名嫌疑男孩。交流中,他们的想法非常相近,一名年纪小一些的男孩后悔地泣不成声,另外两名男孩则表现出远超他们年龄的镇定。

 

    次日,记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问题采访了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的韩占幸律师。韩占幸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低,犯罪数量却急剧上升,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理解能力,以及心智尚未发育健全,法律对未成年人这个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不计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成为法外人,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未成年人的家长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受害人和其他公民有权进行紧急避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正当防卫,在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的过程中,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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