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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制度


沧州市公安局     发表日期:  2010-5-28 16:08:00    浏览次数:992

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制度

 

    一、支队法制部门受理支队直辖部门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后60日内向支队法制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三、检查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材料是否齐全。

四、审查是否符合复议条件或受理管辖范围,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管辖范围或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应受理部门。

五、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复议决定或答复的期限,同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

六、对受理的复议案件,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七、进行调查取证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二)经审查核实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撤销、变更、维持的决定。

八、复议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复议决定书,执行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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